发布会现场。谭乃豪 摄
发布人覃重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发布并回答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戴联华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发布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韦家杰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邱浩先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陈子明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姚海燕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周小燕主持发布会。李书文 摄
发布会现场。谭乃豪摄
与会商户代表接受采访畅谈感受。谭乃豪 摄
与会商户代表接受采访畅谈感受。谭乃豪 摄
与会商户代表接受采访畅谈感受。谭乃豪 摄
本网讯 9月2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实录(有删节)。
主持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周小燕: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举办的《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请来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重先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家杰先生、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戴联华先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邱浩先先生,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姚海燕女士,市人大法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陈子明先生,他们将围绕《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作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覃重秘书长作介绍。
覃重:新闻界各位朋友们,大家早上好!十分感谢各位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4月28日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这里我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起草和审议过程、框架内容和主要特色等做个简要的介绍。
一、制定的必要性
农贸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重要纽带,是城乡居民“菜蓝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和流通的主要渠道,是重要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和大众消费服务平台,是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城市公共事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与其他商业设施的功能相比,农贸市场的社会价值取向更能体现政府形象。
目前,钦州全市共有农贸市场116个,其中市县(含两区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中心城区40个,乡镇76个。近年来农贸市场管理运营的模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我市的农贸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却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造成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是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缺乏前瞻性,建设标准不一,布局不合理,部分农贸市场配套设施不全、功能布局混乱,容易造成农贸市场“脏、乱、差”等现象;
二是现有部分农贸市场由于缺乏升级改造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未能达到统一升级改造标准;
三是部分农贸市场公益性弱化,管理相对粗放。我市有37%的农贸市场的所有权已转移到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导致开办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社会效益严重弱化;
四是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不明晰,建设标准不统一,对经营者约定不足,监管不力,甚至对自己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市场秩序责任不清楚等;
五是少数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存在无证无照或未备案经营行为,经营过程中存在缺斤少两、价格欺诈、质量不合格、违法经营等现象;
六是农贸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主体不明确。农贸市场管理涉及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城市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九龙治水、多头管理导致农贸市场监管弱化和缺位;
七是“马路市场”冲击正规农贸市场。当前,各个市场周边都不同程度存在“马路市场”,乱摆乱卖,污水横流,不仅影响市容市貌,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危害了市场内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加大了市场开办方的经营压力,另外食品安全也是无法得到保障。“马路市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周边正规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造成有市不入、有市空置的现象;
八是缺乏一部农贸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相关农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3月废止,而自治区层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不够具体,且制定实施年代较早,明显和当前形势不相适应,国家、自治区层面对全面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存在空白。
基于以上原因,为了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农贸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对于我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提升城市品质,保障民生需要,促进城镇化进程,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和审议过程
(一)一审前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人民政府作为条例草案提案人,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条例草案具体起草人。2021年3月至6月,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广泛征求意见,并委托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等法律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同年8月,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修改。9月9日,条例草案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审前工作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条例草案修改组根据一审审议意见,特别是审议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发函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委托广西民族大学进行论证。根据上述活动成果,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法制监察委统一审议修改后,2021年11月23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三)三审前工作
二审后,修改组根据审议中仍存在争议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调研、修改完善,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自治区立法专家作最后把关论证。同时,对于重要的意见分歧常委会积极与市政府等有关方面请示汇报、开展立法协商并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4月28日,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框架内容和主要特色
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条例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色。
(一)对临时建筑创设了禁止性规定
我市部分农贸市场存在长期、超期使用临时建筑作市场经营的现象,这些问题降低了农贸市场的服务品质和档次,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针对此问题,条例第九条进行了创设性规定,此内容的规定属全区农贸市场管理立法的首创,是地方立法对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在开展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行动的及时反应。
(二)实行分级评定管理
条例针对农贸市场档次不一、城乡农贸市场存在较大差距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条例第十二条等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分级评定管理”的规定,要求农贸市场根据其服务管理水平实行分级管理,并要求市政府制定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标准等。
(三)完善周边管控规定
条例起草以来,各方面要求加强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管控,做到引摊入市,从而维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经营的呼声非常强烈。条例采纳了该建议,针对该问题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协商,在充分借鉴南宁市、贺州市、百色市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钦州实际规定了该内容,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从源头上堵漏。同时,规定政府对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贩开展综合治理的职责。
我就讲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非常愿意就条例颁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大家提问。谢谢!
周小燕:感谢覃重秘书长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有问题的请举手。
钦州日报记者提问:据我了解,我市城乡农贸市场在管理建设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乡镇农贸市场“脏乱差”问题特别严重,那么我们条例针对城市、乡镇的问题都能一并管好吗?
戴联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时,建议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名称为《钦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理由为,市中心城区与乡镇的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均有很大的差别,且市场开办主体多样,如将所有乡镇农贸市场纳入适用范围,由于基层政府缺乏资金投入、执法力量不足等客观原因,可能导致其长时间难以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从而对条例施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不利于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所需。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最终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即适用于全市。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问题导向的立法考虑。目前,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乡镇农贸市场的占比更大,脏、乱、差更严重,更需要纳入条例进行管控。二是对城乡差别进行了充分考虑。虽然城乡农贸市场在资金和人力投入、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但我们多次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和协商,认为,适用全市并非用“一把尺子量到底”,可以通过设置相关建设标准的条款,分层、分类管理做到普遍和特殊兼顾。特别是通过规定分级评定管理,可以解决该问题。三是维护法治统一的考虑,由于直接上位法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适用全区范围,而我们的大部分条款特别是开办者的责任、义务条款基本上都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如果上位法适用到乡镇,而我市的条例又不适用,将造成法治的不统一,造成执法、普法、守法的困扰。四是立法协同的考虑。农贸市场管理立法是北钦防立法协同项目,其他两市均适用于全市范围。
钦州发布记者提问:再过几天,《条例》就要正式施行了,我想了解,市人民政府将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韦家杰:为贯彻落实好《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把《条例》纳入年度普法计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督促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电视、微信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宣传分队深入市场主体、经营商户和群众中,为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科学编制规划和标准。督促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编制农贸市场网点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等配套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三是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督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加强综合执法,改善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四是持续开展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卫生环境,更好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要。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据我了解,南宁、百色、贺州、梧州、北海等市都制定了自己的农贸市场条例,我想请问,我们的条例相对于其他市的条例有什么特点和特色吗?
邱浩先:刚刚,覃重秘书长在发布词里面已经介绍了我们《条例》主要的特色,这里我想补充介绍一下条例在开展立法协同方面的情况。
由于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地缘相近、语言相同、文脉相亲,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也是三市近年来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重要问题,因此,为了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打造区域法治一体化,2021年三市共商确定将制定农贸市场条例作为三市立法协同的首个项目。为了做好首个协同项目,202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我市组织召开了两次三市立法协同联席会议,就农贸市场立法相关问题共同研究、论证、调研。会后各市重大的立法论证活动,三市也相互邀请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由于北海条例率先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北海市立法成果钦州市、防城港市应当进行充分学习借鉴。为此,《条例》中的适用范围、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都借鉴北海条例进行了“求同存异”的对照设定,特别是罚款幅度、处罚种类三市基本保持了一致。截止2022年7月28日,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均已获自治区批准通过,立法协同获得良好开局。
我补充介绍一下,今年我们正在推进与玉林市、北海市开展立法协同也就是开展南流江保护立法,目前《钦州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在起草,拟于10月一审,请各位媒体朋友们继续关注。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提问:《条例》规定了“临时建筑”不能用作农贸市场经营,我想了解,我们在立法中是如何考虑的?
陈子明:这个问题,刚刚覃重秘书长在发布词中已经进行了介绍,现在我补说两点。
第一,临时建筑用于农贸市场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禁止。由于临时建筑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结构安全等缺乏,特别是有些农贸市场开办者疏于管理,加上我市天气炎热、台风天气频发,极易产生大棚坍塌、起火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我市某些农贸市场利用临时建筑特别是彩钢大棚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较为严重,甚至有些农贸市场将彩钢大棚作为市场主要经营场所并常年经营。因此,为了杜绝此现象的发生,必须禁止。
第二,临时建筑与农贸市场经营和城市品质提升不匹配,必须禁止。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法律上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拆除。
考虑到农贸市场经营的长期性、日常性和人员流动大等特点,临时建筑用作农贸市场经营是不匹配的,同时,也与提升城市品质,整体提升农贸市场购物体验格格不入,因此,我们根据我市实际创设了该规定。
钦州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目前,鸿发市场、南珠市场等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升级改造,我想了解,当前和将来农贸市场改造是如何具体执行条例相关规定的?
姚海燕:《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相关内容。其中,第七条规定,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不得改变农贸市场的用地性质,通过法律保障了农贸市场的用地需求。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规定了升级改造的内容,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参与提质改造,为加快老旧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提供了法律支持。第九条规定,临时建筑不得用作农贸市场经营,对已用作农贸市场经营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有效避免临时建筑由于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结构安全等缺乏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条例》对农贸市场网点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标准由谁制定进行了规范,强调了规划引领,着力解决农贸市场布局不合理、责任落实不明确的问题。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包括农贸市场条例在内,市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哪些针对性强、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覃重:自我市2015年8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2017年通过)、《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9年通过)、《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2020年通过)等,这些条例都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和“小快灵”的立法精神,都以解决钦州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就目前执法情况来看,获得了一定的立法成效,特别是《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极大地推进和规范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复、利用和开发。
对于今后五年的立法,我也借此机会向大家通报一下,今年,市委批准了《钦州市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规划确定了三类项目,15件法规,其中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或者起草的项目7件,包括《钦州市政务服务条例》、《钦州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钦州市故城遗址保护办法》等;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8件,包括《钦州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钦州市三海岩—六峰山崖刻保护利用条例》等;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项目有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法定机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这些项目的安排,贯彻落实了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四轮驱动战略”,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同时,具有鲜明钦州特色,体现和坚持了“小快灵”的立法模式。
五年立法规划的具体安排,我们已经在网上进行了公布,希望大家关注。
周小燕:由于时间关系,回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钦州市农 贸市场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了,希望条 —1— 例的各执法主体切实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积 极组织加强宣传贯彻,希望在座媒体朋友们进一步做好《条例》 的宣传解读,凝聚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为《条例》全面贯彻 实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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