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体育:将初次审议《钦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文本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钦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感谢您对钦州市立法工作的支持!
附件:钦州市绩效管理条例(草案)
皇冠体育:办公室
2022年12月3日
〔联系人:陈燕玲,联系电话:0777-3689985(传真),电子邮箱:srdshjsw@qinzhou.gov.cn,通讯地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3号,邮政编码:535099〕
附件
钦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制定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绩效管理,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创优争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开发区、园区和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中区直驻钦单位等。
第三条 【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聚焦发展、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考精考实,多方参与、公开公正,注重实绩、奖惩激励,持续改进、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职责】 市、县(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报告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区)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考评单位职责】 市、县(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应当根据考评内容,确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绩效管理考评单位(以下称考评单位)。考评单位负责根据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制定考评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考评,报告考评结果,督促问题整改,做好绩效管理跟踪监测。
第六条 【绩效责任单位职责】 依据本条例规定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单位为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责任,制定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第七条 【协同沟通机制】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在绩效管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沟通配合,保障工作部署、指标下达、考评实施、结果报送有序推进,实现考评标准、时间和要求规范统一,形成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市、县(区)考评协同会商机制,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第八条 【经费来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绩效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并结合当地财力情况,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绩效管理所需经费。
第九条 【队伍建设】 绩效管理领导机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实践锻炼、交流轮岗等方式加强绩效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条 【文化建设】 绩效管理领导机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开展课题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加强舆论宣传等推动绩效文化建设。
第二章 目标制定
第十一条 【目标设置依据】 考评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求,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依据自治区下达的绩效考评任务、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目标、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群众重大关切诉求以及地方发展特色、部门职能职责,设置可量化、可考核、可报告的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目标设置要求】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考评指标、目标任务、评分标准、时间节点、职责分工等内容。
考评指标应当围绕推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设置,各级按照项目化分解和量化计算等方式设置指标,考评单位根据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等职责定位设置指标。
考评指标设置应当控制总量、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做到科学合理、体现差异,分值权重向事关发展的重点工作倾斜。
第十三条 【目标审定】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考评单位报送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征求绩效责任单位意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指标应当进行修改调整;对有重大分歧的,应当组织协商,必要时组织论证。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报绩效管理领导机构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调整】 年度绩效目标确定后,因重大决策调整、上级新部署、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调整的年度绩效目标,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领导机构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要求】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完善责任分解、任务推进、监测预警、督促整改等环节的制度措施,实行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监管体系。
第十六条 【责任分解】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审定的年度绩效目标逐级分解,明确具体任务、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确保年度绩效目标任务落实到岗到人。
第十七条 【任务推进】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考评指标、评分标准、时间节点、职责分工等有序推进工作,定期将考评指标进展情况报送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监测预警】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加强对绩效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督促绩效责任单位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督促整改】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应当通过定期通报、整改通知等方式,将指标任务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改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考评要求】 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简便易行、务实高效的要求,按照自查自评、考核评分、察访核验、满意度评价、创优争先核验、汇总复核、结果确定等程序,综合运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绩效责任单位的工作成效。
第二十一条 【自查自评】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评分标准,对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分】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考评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绩效责任单位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分,综合评定绩效责任单位工作的实绩实效。
第二十三条 【察访核验】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采取随机确定抽查项目和检查人员、公开核验标准和结果等方式,对绩效责任单位自评和考评单位考核评分情况进行察访核验。对察访核验发现与自评或者评分严重不符的情形,应当加大绩效考评扣分力度。
察访核验应当重点核验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民生工程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指标项目。
第二十四条 【满意度评价】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社会公众、管理服务对象和各级各部门负责人,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绩效责任单位工作落实、发展成效、服务质量、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建立满意度评价意见反馈机制。
绩效责任单位不得采取授意、指使、强迫或者虚假宣传等方式妨碍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 对专业性强或者点多面广的绩效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考评、满意度评价、察访核验。
第二十六条 【创优争先核验】 绩效考评责任单位应当对标全国全区先进,全面推行标杆管理,担当实干、奋勇争先,不断创造含金量高、贡献度大、获得感强,对钦州高质量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创新成果。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核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汇总复核】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对考核评分、察访核验、创优争先核验、满意度评价等进行汇总,形成初步考评结果并反馈绩效责任单位,同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时限;绩效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一票肯定和提档进位】 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在推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出具有全国、全区重大影响的经验成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专门程序认定,给予一票肯定或者提档进位。
第二十九条 【底线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经专门程序认定,予以降低考评等次或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在指标设置过程中,缺项漏项、降低标准、避重就轻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整提供数据资料、进展情况、考评结果等绩效信息的;
(四)不实事求是报告绩效工作情况,虚报瞒报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绩效目标和整改任务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扣分、降低考评等次或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形。
第三十条 【结果确定】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将汇总复核后的初步考评结果按照程序报绩效管理领导机构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考评结果按照一等、二等、三等、不合格等次确定,并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反馈绩效责任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个人绩效考评】 鼓励、支持绩效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个人绩效考评。
个人绩效考评应当以单位绩效为基础,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绩效任务、创优争先情况等方面,将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到岗到人,客观准确评价个人工作实绩,由绩效责任单位确定考评等次。
个人绩效考评应当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运用范围】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干部升降任免、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奖励激励】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实行差异化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应当发放到个人,并向基层倾斜,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绩效考核奖励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绩效考核奖励经费原则上按单位经费渠道解决。
绩效考核奖励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批评惩戒】 对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取消当年或者次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对连续三年以上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对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第三十五条 【问题和意见整改】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反馈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满意度评价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对目标成效作出承诺,并将整改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持续改进】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绩效责任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并将重点问题和满意度评价意见整改目标列入下一年度绩效考评目标,形成目标、考评、反馈、整改、提升的管理闭环。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三十七条 【绩效责任单位责任】 绩效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绩效考核目标的;
(二)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玩忽职守,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失的;
(四)重大决策失误的。
第三十八条 【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其他组织责任】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考评单位、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部署落实的;
(二)在绩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在处理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者投诉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泄露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九条 【容错免责】 考评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其他组织及有关人员在履职中,非因主观出现未能完成工作或者失误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兜底条款】 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名称解释】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战略和部门职能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管理,对目标完成情况及其实绩实效实施年度综合考评,包括目标制定、过程管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冯国旭?刘锻?梁晶晶 陈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