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皇冠体育: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皇冠体育: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重要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二、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论证、充分说理、文书规范、明确具体、精准可行。
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办理,常态化开展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开展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工作。
四、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对于疑难复杂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聘请技术调查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辅助参与调查核实。
五、检察机关可以公开检察建议工作信息,定期分析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检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对于涉及事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宣告送达,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宣告送达的过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图文、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检察建议工作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明确检察建议制作、审批、送达、督促落实和“回头看”等各环节职责要求,严把检察建议质量关,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能力水平。
七、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八、对提出异议的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要求听证且理由充分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听证;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听证,也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九、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针对检察建议认定的事实及依据、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研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并在检察建议确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经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整改方案。
十、被建议单位无故不协助配合调查核实、对检察建议不接收,在规定时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被建议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被建议单位为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
十一、检察建议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典型、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书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
十三、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情况,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督促有关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当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报告,或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接受监督。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冯国旭 梁晶晶 黄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