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任命:
石璨(女)为钦州市商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左孔天的钦州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二)
任命:
刘昭兰(女)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张艳蓉(女)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昭兰(女)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责任编辑:冯国旭 梁晶晶 黄卉)
(一)
决定任命:
石璨(女)为钦州市商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左孔天的钦州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二)
任命:
刘昭兰(女)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张艳蓉(女)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昭兰(女)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责任编辑:冯国旭 梁晶晶 黄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