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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治 深化《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贯彻实施

2024-10-31 529次浏览 作者:黄金莲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钦南区执法人员对城西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对城西农贸市场开办方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那隆农贸市场开办方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具体条款,对全市在营农贸市场的经营情况展开全面执法,截至今年930日,已下达监督意见书108份,责令改正通知书22份,给予行政处罚案件4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培和介绍。

《条例》自2022101日起施行以来,为我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软硬件、规范经营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等提供了执法准则。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执法案例,推动《条例》生效落地,赋予《条例》越来越强劲的生命力。下面让我们透过执法案件,直观《条例》的落地施行情况。

案例一:2022101日,《条例》施行首日,钦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区城西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市场方公示的蔬果农药残留检测公示栏显示的检测时间为“930日”,未履行每天在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按规定完成当日蔬菜农药残留、肉类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义务,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开出首张“警告”罚单,督促城西农贸市场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改正,认真负责地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工作,严把食品安全关。

案例二:20221024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平山市场管理所开办农贸市场未按规定履行经营管理义务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市场管理所进行“责令改进”并对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督促市场管理所及时改正,认真按照《条例》要求,规范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严把食品安全关。

案例三:2022111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那隆市场管理所未按规定完成对该市场的蔬菜农药残留、肉类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该市场管理所开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督促市场管理所及时改正,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检测等义务,严把食品安全关。

案例四:20221120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烟墩市场管理所未按规定履行经营管理义务及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该市场管理所开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督促市场管理所及时改正,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加强市场停车秩序管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检测义务、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多措并举严把食品安全关。

 

 


(责任编辑:冯国旭 吕东旭 梁晶晶,特约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