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其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民主法治、推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构建实施体系,筑牢实施基础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形成协同实施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执行、司法适用、监察保障、社会参与”实施格局。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实施职责,监察机关对履职情况开展监察。
(三)深化普法宣传体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将地方性法规宣传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建立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宣传机制,丰富社会参与的渠道。
(四)加强法治能力建设。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考试内容,提升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
二、压实主体责任,确保落地见效
(五)落实实施责任。新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部门应当将法规实施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需配套规定的专门事项,责任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六)规范执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纳入行政裁量权基准,主动正确适用。审判机关应当在司法审判中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适用作为法律监督重点。对发现法规需“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七)严格考核监察。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规实施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强化结果运用。监察机关应当对未依法履职行为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三、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实施效能
(八)实施情况报告。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听取实施情况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开展司法适用专项调研。
(九)开展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将实施满一年的法规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重点检查配套文件制定和实施情况。对突出问题跟踪督办,必要时由皇冠体育领衔督办。
(十)做好评估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定期进行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项清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冯国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