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吴文莉 摄

发布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重就《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发布。吴文莉 摄
钦州日报记者提问。吴文莉 摄

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回答提问。吴文莉 摄
钦州新闻网记者提问。吴文莉 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卜烈珍回答提问。吴文莉 摄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吴文莉 摄

市司法局副局长韦立栋回答提问。吴文莉 摄
广西新闻网记者提问。吴文莉 摄

市公安局副局长农立宪回答提问。吴文莉 摄
钦州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吴文莉 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日回复提问。吴文莉 摄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周小燕主持会议。吴文莉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吴文莉 摄
本网讯 11月2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周小燕主持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实录。
周小燕: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养犬成为不少市民的生活选择,但犬只扰民、伤人、随地排泄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也逐渐成为影响城市文明、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法定程序制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多位负责同志,为大家解读《规定》内容、介绍实施准备工作,并回答媒体提问。他们分别是: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日,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卜烈珍,市公安局副局长农立宪,市司法局副局长韦立栋。
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发布人的到来!
接下来,有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重同志,就《规定》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核心意义作介绍。
覃重: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对钦州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与参与。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正式介绍《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及实施准备情况。《规定》已于2025年4月22日经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是我市回应群众关切、规范城市养犬管理、推进法治钦州建设的重要举措。
下面我就《规定》的核心内容向大家说明。
一、立法背景: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及立法依据
近年来,居民养犬数量和种类持续增多,随之而来的犬只扰民、伤人、随地排泄等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养犬相关的矛盾纠纷和投诉逐年上升。但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查处缺乏具体法规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满足我们城市养犬管理的实际需求。
近年来,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对养犬管理立法意愿强烈,多次呼吁通过立法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养犬行为。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与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符合钦州实际的养犬管理法规,既是回应群众呼声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养犬管理难题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过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社会共识
《规定》的制定历时5年,始终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凝聚社会共识:
一是回应群众关切,重启立法程序
2020年8月,市人民政府作为提案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草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因上位法修改、犬只收容场设置等问题,立法工作2022年暂时搁置。搁置期间,市民群众对养犬管理立法的关注度持续提升,特别是近年全国范围内多起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后,群众要求出台养犬管理规定的意愿更加强烈。根据群众和人大代表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经充分调研,将《规定》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市委同意后重启审议程序,于2024年8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二是覆盖多元主体,广泛征求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一方面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钦州人大网、“钦州发布”等平台发布草案全文,累计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四百余条。其次是通过书面函件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服务基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顾问、立法信息员等意见。再次是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面对面听取居委会干部、物业单位、业主委员会、养犬群众、非养犬群众代表的意见,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另外多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草案进展,请求指导把关,确保法规内容符合地方立法要求。
三是反复修改完善,依法审议通过
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相关部门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对养犬数量限制、危险犬只界定、部门职责分工、收容场所建设等争议问题,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商,形成共识后完善草案文本,并于2025年4月22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核心内容:《规定》有哪些关键条款
《规定》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模式,共25条且不分章节,聚焦我市养犬管理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范,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六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特殊情形
将管理范围限定在城市建成区及城市化管理区域,契合养犬问题集中于城市的实际;同时对特种犬只、特定用途犬只管理作出特殊说明,兼顾特殊场景需求。
二是厘清政府及部门职责
明确市、县(区)政府的统筹领导责任与镇街的基层防控职责,细化公安、农业农村、城管、住建等部门在养犬登记、疫病防控、流浪犬处置等环节的具体分工,构建“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
三是规范养犬数量、种类与条件
通过限定个人养犬数量、明确危险犬只禁养要求、设定养犬人必备条件,从源头减少因犬只数量过多、品种危险、饲养人无管理能力引发的问题。
四是强化犬只免疫与登记管理
推行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并优化免疫点布局,落实养犬强制登记要求及登记后管理规定,确保犬只管理可追溯,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五是规范养犬行为与禁入区域
明确养犬人文明养犬义务,细化携犬外出的安全与卫生要求,划定犬只禁入的公共区域,同时保障残疾人携带服务犬的合理权益,平衡养犬需求与公共利益。
六是完善犬只收容与法律责任
明确政府建设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责任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针对不同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差异化处罚,既保障法规执行刚性,也注重教育引导作用。我就介绍到这里。
下面,我的同事将就《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回答大家提问。谢谢!
周小燕:
感谢覃重秘书长的详细解读,让我们对《规定》的立法初衷和重要价值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各位记者朋友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有问题的朋友可以举手示意。
钦州日报:
《规定》适用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同时未将农村地区纳入的主要考量有哪些?
韦猛忠: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该范围与《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也可实现法规执法协同和法制的统一。
未将城市以外的农村地区纳入,主要因为农村养犬多为看家护院等需要,《规定》中养犬登记、携犬外出约束等条款对农村场景实操性不强;且农村犬只免疫、扰民伤人等问题,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无需重复立法。同时,《规定》属“小切口”立法,聚焦城市建成区养犬突出问题,无需全面覆盖。此外,军用、警用、搜救等特种犬只及科研、动物园等单位的特定用途犬只,因工作属性特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钦州新闻网:
《规定》为何明确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2只?超量饲养或未及时处理超量犬只将有哪些管理措施?
卜烈珍:
明确每户不超2只,核心是结合钦州实际平衡养犬需求与公共利益。一方面,钦州城市建成区人口密度较高、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养犬数量过多易加剧邻里矛盾(如犬只噪音、惊扰他人)、增加公共卫生压力(如排泄物清理不及时)及安全风险(如犬只聚集引发冲突和伤人);另一方面,参考南宁、北海等区内城市及周边地市的实践,2只的标准既能满足多数养犬家庭的陪伴需求,又能有效降低管理难度,避免“一刀切”式限制;最后,皇冠体育:养犬数量的确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开展养犬群众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民主立法的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各方对限养2只的规定意见比较集中。
同时,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品种名录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超量饲养行为,《规定》第二十条设定阶梯式管控措施。首先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养犬人合理整改缓冲期;若逾期仍未改正,将依法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该措施经多轮调研论证,征求了有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养犬群众代表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参考区内外地市经验,结合钦州实际设定。
适用范围内饲养危险犬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广西日报:
《规定》为什么要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这笔钱会用在哪些地方?有减免政策吗?
韦立栋:
收取这笔费用,核心是落实“谁养犬、谁负责”原则,保障公共管理公平性。城市养犬管理需要持续投入人力物力,比如给犬只制作标识牌、植入电子芯片实现溯源管理,建设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流浪犬和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这些工作是为养犬市民提供的专项服务,若由全体纳税人共同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且经过调研论证,符合钦州实际管理需要,广西区内外已制定的养犬法规也作出这项收费规定。
费用将全部专项用于养犬管理,具体包括养犬登记服务、犬只收容救助、免疫服务保障等开支,并规定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减免政策上,我们充分考虑特殊群体需求,明确残疾人饲养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一律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体现立法的人文关怀。
广西新闻网:
《规定》为何要求养犬需要养犬登记?养犬人登记需满足什么条件?不登记养犬会有什么后果?
农立宪:
推行养犬登记,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养犬人权益的关键环节。从公共安全看,登记时会核查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能从源头阻断病毒传播、减少伤人风险,守护市民健康;从养犬人权益看,登记后犬只信息与养犬人绑定,犬只走失可通过登记信息快速找回;同时,犬只扰民、伤人时,能凭登记信息定位责任人,减少邻里矛盾。
养犬人登记需满足两方面条件:一是养犬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担责)、在适用区域有固定居所(保障犬只稳定饲养环境);二是犬只需已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且不属于本市禁养危险犬品种。需注意,要在取得免疫证明后15日内,向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未按规定登记的,《规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公安机关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登记缓冲期;逾期未改的,依法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既保障法规刚性,也考虑养犬人可能的疏忽,减少管理矛盾,推动文明养犬。
广西广播电视台: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需遵守哪些规定?哪些场所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犬只伤人怎么办?
农立宪:
携犬外出需遵守6项规定:一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引,或直接装入犬笼(袋);二是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或为犬只佩戴犬牌;三是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窄空间,或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时,必须为犬只佩戴嘴套、爪套,或直接怀抱犬只;四是乘坐出租汽车需事先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同意;五是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群体,防止犬只攻击;六是及时用工具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分5类:一是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禁止养犬区域;二是福利院、幼儿园、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是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四是公共汽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机、船)室,但经营者、管理者特别同意,且乘客落实安全措施的除外;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入区域。
此外,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可划定禁养区域,但需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不受上述禁入限制,但需使用犬绳(链)牵领。
若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同时,为规范文明养犬,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钦州广播电视台:
市人民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本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梁日:
为确保本管理规定落地见效,切实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市人民政府聚焦本管理规定实施的关键环节,将采取以下四项重点措施,推动本管理规定转化为实际治理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立足我市养犬管理现状与长远需求,统筹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将抓紧制定并印发本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压实责任主体、划定完成时限。对照本管理规定明确的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多部门管理职责,下一步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动态监督、联合执法等制度,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高效、齐抓共管”的养犬管理工作合力,为本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提供机制保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明养犬氛围
抓好宣传是保障本管理规定得以全面正确有效实施的基础。市人民政府将启动全方位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综合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阵地,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重点宣传普及法规要求的登记时限、禁养区域、外出要求等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营造良好的普法氛围,提升公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知晓度,为《规定》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优化养犬服务保障
聚焦养犬人办事便利化需求,统筹合理布局犬只登记点、免疫点,简化办理流程,搭建全市统一养犬登记管理平台或者开发有关小程序等,实现“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建设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犬只收容救助场所,规范流浪犬等犬只的收容救助等工作。严格落实对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只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政策,体现立法的人文关怀。及时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保障本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收费政策顺利执行。
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法规实施责任
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推动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本规定得到有效实施。针对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人大提出完善措施,补齐短板漏洞,提升适用性,让规定更好地服务市民,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周小燕: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关注的问题,会后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相关部门的联络员进一步沟通。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市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举措。希望在座的媒体朋友们充分发挥传播优势,多角度、全方位解读《规定》内容,引导市民树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为《规定》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发布人和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冯国旭 吕东旭 谭乃豪 谢东晖,特约编辑:刘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