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任命:
刘钦为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二、任命:
袁维勤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决定免去:
龙拔斌的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四、免去:
樊玉成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显钰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莉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廖大昕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周仕佳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一、决定任命:
刘钦为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二、任命:
袁维勤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决定免去:
龙拔斌的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四、免去:
樊玉成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显钰的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莉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廖大昕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周仕佳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