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探讨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探讨

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构建钦州和谐社会

——对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5-10-15 144969次浏览 作者:陈丽丽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今年6月至8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我们组织开展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的执法检查。工作需要,我们对《办法》进行了认真反复学习,结合到县(区)实地考察调研,与负责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的基层干部、救助对象和群众代表座谈,思想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收获,对如何贯彻落实《办法》,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和谐钦州也有了新的体会。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统筹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的行政法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救助中的国民权利与政府责任。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对于彰显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钦州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贯彻实施《办法》是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需要。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全面建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从严治党是保证,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保障。依法治国,不仅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国家治理体系层面,还要体现在社会管理层面。社会救助立法,就是社会管理层面依法治国的一个具体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第一次实现了对社会救助的行政立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台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法治理念,对于影响和带动其他社会管理层面的立法进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贯彻实施《办法》是改善民生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人民经济收入大幅增加,生活不断改善。2014年,全市实现GDP总量854.96亿元,是1994年(70.12亿元)的12.2倍;财政收入138.31亿元,是1994年(3.91亿元)的35.4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5425元,是1994年(4030元)的6.3倍;农民人均纯收入8892元,是1994年(1231元)的7.2倍。但是,全市仍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口数达到24.5万人,常年需要救助30万多人,住房困难户8.5万户。要确保我市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没有这部分人的生活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有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民生,已成为摆在我市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再者,贯彻实施《办法》是构建和谐钦州的需要。贫富分化悬殊,社会难显公平正义,动荡和不稳定便会纷踏而至。当前,我国正进入人均收入3000-5000美元的中等收入发展阶段。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进入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后的国家,如果处理不好社会发展的问题,很容易走进“中等收入陷井”,社会动荡不安,国家发展不前。据有关统计部门数据表明,2014年我市的基尼系数是0.469。这说明了当前我市居民收入差距悬殊,已超过了世界公认0.4的警戒点。进一步调节社会分配矛盾,尤其是贯彻实施《办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发挥社会救助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本职能,已成为维护钦州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钦州的迫切需要。

二、我市贯彻实施《办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年多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在认真总结既有的民生政策中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目前,全市以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八大社会救助体系已具雏形。

(一)加强部门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市、县(区)、镇三级均建立健全了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体系。市和县(区)建立有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住建、教育、卫计、人社等多个部门组成的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搭建部门合作平台,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市64个镇(街道办)设立了社会救助受理服务窗口,建立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实现了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实施规范管理,社会救助工作扎实推进。八大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都根据实际制订了申请、审批流程和监管制度,并严格执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阳光操作,提高透明度,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全市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已经实现信息化管理,灵山、浦北两县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与镇级核对站已基本实现联网。医疗救助方面,县(区)一级已实现医疗救助在医疗单位即时结算,市级四家医院,二医已经实现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其他三家的即结算系统正在建设中。去年以来,全市各县(区)对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了大范围审核,共核对低收入家庭82791户219606人,作出停保、退保处理3124户5340人。审计清退不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对象40户、廉租房对象53户。实行“救助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的模式,资金封闭运行,提高监管效率,减少腐败滋生。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落实保障措施,社会救助基础得到夯实。市、县(区)两级全部建立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教育资助中心(办)、廉租办、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市、县(区)两级均落实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专门编制,人员到位。各县(区)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按照自治区要求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落实到位。其他救助工作经费也按有关要求落实。

(四)明确职责分工,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办法》颁布施行至今年上半年,全市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全市共支出城乡低保金4.22亿元,救助低保对象47.77万人,人均补差高于自治区要求。全市共供养五保对象2.68万人,发放五保供养金9158.34万元,供养标准符合自治区要求。投入资金374万元,做好敬老院和五保村维修工作。大力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争取新项目3个,总投资1050万元。全市共投入救助资金3314.27万元,发放救助卡7.2万张,安排救济粮食1189.3吨,衣被14万床(套),共救济22.3万人,按时完成了79户倒房户重建工作。全市共支出医疗救助金5205.8万元,救助群众38887人次。共资助各学段困难学生35.97万人次,发放资助金6450万元,帮助大学生贷款1.6万人次,贷款金额9734.98万元。全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户共有1665户,其中:已实施实物配租的有809户,租赁补贴有856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4600户,安排给分散供养五保户228户、残疾人户329户、低保户881户。共救助低保家庭就业13人次。共实施救急难和临时救助2637户次476.35万元,大病救助2173人217.62万元。

我市在贯彻实施《办法》,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宣传贯彻需要加强。部分群众对《办法》的理解还不够准确全面,少数基层干部在执行法规时还存在违法违纪现象。例如:一些群众认为,享受低保与年纪大小直接挂钩,年纪到了自然能享受低保;少数群众不懂得社会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存在“想进不想出”的现象。在办理低保、危房改造中,极少数村干部存在向群众索要“好处费”、“茶水费”的现象;一些地方还存在“人情保”、“关系保”和骗保等问题。二是信息平台建设滞后。民政系统的市、县(区)、镇(街道)三级基本实现了信息化管理联网,但教育、卫计、住建、人社等其他系统还没有实现联网全覆盖。除民政与卫计部门能够在县(区)一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之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未能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基层基础有待夯实。乡镇(街道办)民政办目前仍挂牌在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影响到社会救助业务开展的效果,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在乡镇(街道办)普遍没有建立。乡镇(街道办)民政工作人员少,队伍不稳定,素质不能适应信息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四是资金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县(区)还存在民政专项资金不能按要求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被挤占、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生活补助被现金提取等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五是项目建设管理欠缺。部分五保村和敬老院项目管理人员不足,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据统计,全市最近排查项目850个,存在安全隐患120个。廉租房的日常管理缺乏制度规范,配套项目建设滞后。六是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组织只有19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投入社会救助的社会资金共计1300万元,只占政府投入资金总量22.52亿元的0.5%,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三、对贯彻实施《办法》,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思考

全面实施《办法》,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彰显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实施,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构建钦州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是加大《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全市各级政府要从法定责任的高度,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守法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分工,综合构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各类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对社会各类弱势群体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二是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化、规范化。针对乡镇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站普遍未建立的实际,加快这一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站),加强对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的管理,确立中心(站)所提供信息的权威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救助的动态化管理。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建设。要统筹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建立起覆盖社会救助管理各部门、延伸至市、县(区)、镇(街道)三级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水平。要优化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批流程。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是加快社会救助创新步伐。坚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推动社会救助的创新步伐。要努力突破人员编制的瓶颈。针对基层社会救助人员不足,机构编制管理严格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利用大学生“村官”、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要努力破解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刚性约束不够的难题。针对当前对社会救助工作考核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刚性约束不够的问题,要进一步细化贯彻实施《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职责任务,从而有效克服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实现精细化管理。同时,适当加大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在绩效考评中的权重,强化考核,严格问责,增强刚性约束。要推动社会救助申请审批环节现代化手段的运用。积极推行网上申请审批,加快无纸化网上办公步伐。

四是积极开拓多元化的社会救助参与渠道。要落实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贯彻实施《办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在社会救助中,全市各级政府理应履行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要抓好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结合。尤其是在因灾倒房户重建、大病救助、特困人员意外伤亡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各自的制度特点,促进两者的相互发展,实现成效的最大化。充分发挥非政府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作用。非政府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是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有益补充。要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这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要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社会单位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它们参与社会救助的信息渠道。要积极探索社会救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创新模式,培育和壮大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力量。

(作者系皇冠体育:副主任)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