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建环保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华侨宗教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锻)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建环保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华侨宗教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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