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五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在钦州工作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在钦州工作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三、政协第五届钦州市委员会委员;
四、市委副秘书长和市委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处级干部;
六、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副处级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市政协工作机构副职领导;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九、市级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离、退休干部代表;
十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直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三、中直、区直驻钦副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四、部分驻钦军警部队主要负责人;
十五、县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副主任。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