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到我市调研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
本网讯(麦玲 王红报道)3月18日至21日,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王建读率调研组到我市,开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及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方面的立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米光信及市人大法制委有关成员陪同调研。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4年颁布,至今已实施15个年头。根据新形势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六易草案建议稿,许多内容体现了创新之处。修订草案强化了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和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特别对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其中,“受害妇女有权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条款,直接针对了社会上普遍谴责的“第三者”现象。为了使这一《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到我市开展了此次立法调研。王建读一行还深入浦北、灵山两县,广泛收集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米光信表示,参与自治区人大的立法调研活动,有助于增强市级人大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的理念和能力,在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走群众路线的实践中积累经验,更好地发挥地方法规作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来源:市人大法制委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