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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实施在即,新闻发布会划出重点

2020-12-22 6990次浏览 作者:吴立融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12月22日,皇冠体育:办公室和钦州市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谭乃豪 摄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裴明主持新闻发布会并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发布。谭乃豪 摄

广西日报记者就立法的重要意义提问。谭乃豪 摄

裴明回答广西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日报记者就《条例》适用范围提问。谭乃豪 摄

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回答钦州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此刻记者就《条例》的适用范围与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区别提问。谭乃豪 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邱浩先回答钦州此刻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就由哪些部门负责来推动《条例》实施及具体措施提问。谭乃豪 摄

 

市水利局副局长陈燕海回答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发布记者就目前规划编制的重点和亮点以及与干渠有关的规划建设项目提问。谭乃豪 摄

市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吴扬艳回答钦州发布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就执法部门需要提醒广大干部群众配合行为提问。谭乃豪 摄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杨明回答钦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发布会现场。谭乃豪 摄

 

本网讯 12月22日,由皇冠体育:办公室和钦州市政府新闻办联合主办的《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召开。广西日报、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法治日报、钦州日报、钦州市广播电视台、钦州发布、钦州此刻、钦州新闻网等多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裴明主持新闻发布会,并介绍《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有关提问。市人大法制监察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经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1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条,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与规划、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综合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条例》批准施行后,将为有效解决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体制机制不完善、群众保护意识薄弱、开发利用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规范涉渠建设、开发、利用等各类行为,改善干渠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障干渠的生态景观、休闲、补水、灌溉、排涝等功能,促进城市品质提升。

《条例》根据我市实际,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以及干渠规划编制等内容,为干渠的管理利用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市主城区”的干渠及其附属设施。《条例》第七条对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出划定工作完成时间要求。《条例》第九条对编制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进行了明确,为干渠建设、管理、开发、利用指明了方向。

同时,《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进行了规定。两条共规范、禁止了八项内容,这八项内容都是群众反映强烈和对干渠危害严重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渠道走向,擅自截断渠道,擅自覆盖渠道,倾倒、堆放、掩埋垃圾等,并对相应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注重对干渠的开发和利用,用专章“第四章综合利用”来明确干渠的绿化、美化、亮化等要求,包括对干渠沿线驳岸、园林等景观休闲场所建设,滨水绿道、步道规划建设,文化景观的打造等。

考虑到《条例》实施后,要对干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处理,会涉及到违法建筑的拆除、合法建筑和土地的限制使用等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在《条例》施行前,在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理规定和要求,并明确了依法征拆、征收以及依法补偿等内容。

(责任编辑:冯国旭 刘锻 覃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