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在钦州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在钦州工作的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政协第六届钦州市委员会委员;
四、列席钦州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的十二届自治区政协委员;
五、在钦州市工作的部分厅级领导;
六、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委副秘书长和市委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八、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及部分副处级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市政协工作机构副职领导;
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级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三、离、退休干部代表;
十四、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主要负责人;
十五、部分中直、区直驻钦副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六、部分重点企业、金融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七、部分驻钦部队主要负责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