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任命:
钟恒钦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廷智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
任命:
卜烈珍(女)为钦州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
包雄为钦州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
(三)
任命:
刘霄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
免去:
刘霄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苏莹(女)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一)
决定任命:
钟恒钦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廷智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
任命:
卜烈珍(女)为钦州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
包雄为钦州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
(三)
任命:
刘霄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
免去:
刘霄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苏莹(女)的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