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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1年2月11日钦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钦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1、市政协第三届委员会委员和列席政协会议人员;2、市委副秘书长及其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3、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副职领导;4、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委、办、局和副处级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5、市级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6、离、退休干部代表;7、中直、区直驻钦副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主要负责人;9、在钦州市工作的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10、其他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