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周信权辞去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周信权辞去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