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和《钦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将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
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和《钦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将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更名为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