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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钦州”今日专栏

2014-12-01 9422次浏览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本网今天起开设“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钦州”专栏,将陆续宣传宪法知识、纪念首个国家宪法日活动以及我市推进宪法实施的积极实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知识宣传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宪法知识宣传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宪法知识宣传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宪法知识宣传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宪法知识宣传5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宪法知识宣传6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宪法知识宣传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宪法知识宣传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宪法知识宣传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宪法知识宣传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宪法知识宣传1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

宪法知识宣传1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

宪法知识宣传13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