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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构建立法新格局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综述之一

2016-09-22 6883次浏览 作者:卓芍 董宇鸣 研宣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2015年8月1日,我市在全区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将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3个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自此成为拥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四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着眼实用稳妥开局

 

一年来,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立法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依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市人大机关有关委室与相关部门和专家密切沟通、携手合作,从立项到建立起草班子、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草案框架、起草条文、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再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充分讨论、提交常委会会议逐条审议、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6年2月27日,《钦州市立法条例》在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第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程序性法规,明确了我市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为推动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出台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全面推进钦州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在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李健等11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皇冠体育:要求加快<钦州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的议案》。经过充分的调研、审议,建议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计划。李健提出的议案是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的第一件代表议案,是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有序参与的体现,市四届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大会主席团审议,《钦州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条例》被作为代表议案处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计划。

2016年3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等立法工作进行部署。经过深入调研,整合意见建议,常委会将《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式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8月30日,《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经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第二次审议。《钦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钦州市旅游资源保护条例》也被纳入了立法规划设想。

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程序性法规到保护“故乡土”、“母亲河”,再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小区物业管理、旅游资源保护等立法项目,我市地方性法规始终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获得地方立法权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城市法治建设水平、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形成共识。

 

着眼特色保证质量

 

着眼特色,是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坚持的重要原则。常委会始终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路,充分发挥论证会、立法专家顾问库、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拓宽群众参与立法渠道,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为做好《钦州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到市检察院、国土局、工信委、坭兴陶行业协会、钦州学院开展调研,了解我市坭兴陶土资源保护的现状、管理机构的设立、产业结构的调整、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制定坭兴陶土资源保护规划的设想。

立足钦州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全面了解立法需求。在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市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开放立法过程,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使立法的过程成为一个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的过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参与法治实践并受到法制教育的过程。

千里之行积于跬步

 

对刚刚获得地方立法权的钦州市来说,必然要直面立法能力能否匹配的现实问题。为了解决立法人才稀缺难题,市委、市政府“开绿灯”支持市人大机关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立法工作专业人员的配备,并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一系列立法行动蹄疾步稳,市民寄予厚望。

目前《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在进行立法和论证,而根据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立法意愿设立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旅游资源保护等立法项目将通过传承,给予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再出发的新动力。

不忘初心,继续前行。钦州必将探索出一条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之路,收获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硕果。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