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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能行使

2017-04-20 194236次浏览 作者:曾 绚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 曾 绚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皇冠体育: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对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精神,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皇冠体育: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立法明确了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新职能。2015年12月,自治区党委转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皇冠体育: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发[2015]12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三法”精神。下面,结合中央、自治区文件及“三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就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能的行使,谈点粗浅看法。

 

一、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新职能

(一)安排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意见。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增加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向本级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并督促反馈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三)办理代表建议。代表法第二十九条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提出建议,依据对代表提出的建议,乡镇人大主席团一方面要将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另一方面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提高办理质量。

(四)确认当选代表资格。选举法第四十六条增加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这样规定后,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时,就由过去的乡镇人大确认代表资格,改为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并公布代表名单。

(五)定期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法第四十五条增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法没有对代表述职的方式,如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方式进行述职作出明确要求,由乡镇人大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采用利于加强代表履职监督、密切代表同选民联系的报告方式。目前我市一些乡镇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代表口头向选民述职,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评议,这种方式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组织协调性强,更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桂发[2015]12号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这个规定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团一年内主持召开四次会议,文件没有明确会议议程,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根据其在闭会期间的职能确定会议议程,如研究召开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研究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反应群众和代表意见建议、确认代表资格等相关工作。

 

二、乡镇人大主席团机构的性质

宪法第九十六条、地方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这一规定,我国乡镇不设常委会,即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关。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皇冠体育。……”由此可知,乡镇人大主席团是每次人民皇冠体育需要选举的会议主持者和下次人民皇冠体育的召集者,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皇冠体育主席团一样,只不过是人民皇冠体育期间的临时机构,而不是人大常设机构(机关)。地方组织法修改,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目的是较好地解决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由谁组织、如何开展的问题,法律只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一些程序性权力,没有赋予其实体性权力,也并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常设化,对外也不应挂牌称“乡镇人大主席团”,而应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牌子。

 

三、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闭会期间职权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能独立行使部分职权。地方组织法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安排代表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开展视察调研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活动的主体是代表,主席团是“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活动,而非以主席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不能代替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法律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从事某些日常工作,但并没有赋予主席团行使法律规定属于乡镇人大的职权,如接受乡镇长和副乡镇长的辞职,决定代理乡镇长,任免个别副乡镇长,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等,必须由乡镇人大来行使,如果由主席团行使,实际上就是把主席团当成常委会,是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

(三)大胆探索和创新职能行使。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乡镇人大主席团一方面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克服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机关)的不足,为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必需保障,另一方面要善于和敢于“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创新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行权的方式方法,为不断完善乡镇人大机构设置的顶层设计提供底层实践。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