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科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代表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基本形式,也是有效畅通群众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社会矛盾、构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谨就当前代表小组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略作分析,并对如何提升代表小组活动实效进行一些思考。
一、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代表工作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代表小组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得到明显提升,但与代表法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活动开展不平衡。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情况差异大,由他们组成的代表小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履行代表职务的理解以及开展活动的效果都因人而异、参差不齐。有的代表小组通过开展活动,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帮助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一些小组活动还形成了视察调研报告或代表议案建议,为党委决策和人大审议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而多数代表小组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存在“推一推、动一动”的现象;有的代表小组虽然制定了年度活动计划,但往往因落实不到位而成了摆设;有的代表小组组织调研视察和走访活动,表面上轰轰烈烈、浩浩荡荡,实则蜻蜓点水、隔靴搔痒,雷声大、雨点小。
(二)活动内容不丰富。受时间、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当前代表活动的形式比较单调,一般以调研视察、学习培训及座谈研讨为主,且基本都是在本区域内活动,视野不够开阔,缺乏吸引力,而且呈现“四多四少”的现象:一是被动开展的活动多,主动开展的活动少;二是关注具体事务的活动多,着眼全局问题的活动少;三是助推政府工作的活动多,依法监督的活动少;四是组织代表联系群众的活动多,组织代表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少。
(三)活动实效不明显。由于代表小组组长都是兼职的,没有额外待遇,而且他们大多是部门领导或业务骨干,岗位工作千头万绪,难以安排皇冠体育时间和精力去考虑、组织代表活动,即使组织活动起来也普遍存在准备不充分、选题不精准、调研不深入等现象,重感情联络,轻活动实效,造成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质量不高。有的代表小组甚至只是为了应付交差,满足于“聚一聚、走一走、看一看”,代表活动未达到预期效果,一些视察、执法检查往往只是“走过场”, 几次活动下来, 不仅参与代表缺乏热情, 而且代表在群众中的威信大打折扣。如此循环反复,活动成效难以保障。
二、原因分析
造成代表小组活动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共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充分。有的代表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自身的责任认识不足、意识不强,把代表职务看作是一种荣誉、一种政治地位、一种特权,不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因而对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积极,有的代表甚至连自己是哪个小组的都记不清楚。尽管每次组织代表活动都是提前准备、提前通知,但部分代表还是没有把参加小组活动放在心上,借故不参加活动。一些代表小组组长认为代表活动是虚的,没必要花时间和精力认真研究和组织,只需把过程和形式走完即可。
(二)服务保障不到位。对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监督管理,是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一些地方人大对此没有形成工作制度,随意性较大,且大多仅局限于登记个人基本资料、发代表证、发放资料报刊等表面上的工作,未能有效地通过服务保障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在代表小组的划分上,缺乏创新意识,普遍采取按照选举单位划分的办法,没有很好地考虑如何方便代表就近或按专业参加活动的需要。在活动的组织上,千篇一律地委托原选举单位组织开展活动,监督指导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在组长的安排上,由选举单位安排本级部门领导干部担任组长、副组长,在联系上级领导、通知代表、选择活动主题、落实活动经费等方面,软梗阻比较多。
(三)监督管理不完善。尽管宪法、法律对代表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对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方式、内容、次数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一些地方人大对代表小组活动监督形式单一,多停留在听汇报、查材料上,没有深入了解活动的真实性、实效性,而且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不作为”,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给代表造成履职好与不好都一个样的错觉。同时,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与代表没有形成紧密的委托关系和联系渠道,对其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了解不够,缺乏有效监督,久而久之就会使代表小组工作失去应有的生机和活力。
三、对策建议
组织好代表小组活动,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升人大监督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得到加强。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组好一支队伍。各级人大应按照“容易组织、便于活动、分块联系、讲求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代表居住状况、行业特点和年龄文化结构等方面因素,按地域和专业相结合组建代表小组,最大限度方便代表交流、沟通,从而有利于提高他们参加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实践证明,组长的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直接决定着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和成效。因此,要推选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代表工作的代表担任小组组长。另外,有条件的还要从人大机关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文字基础、年纪相对较轻的同志为代表小组的联络员,以便加强人大与代表小组经常性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通信息,从而在组织上保证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
(二)搭好一个平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当前,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代表联系群众履职平台建设,如“代表履职活动中心”、“代表之家”等,各级人大特别是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整合县、镇两级现有的资源,以此作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主阵地,由县级人大常委会、镇(街道)人大直接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同时,各级人大应加强策划和设计,不断探索和创新,将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建议等工作融入其中整体谋划和推进,把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动员和组织起来,围绕主题开展各项活动,不断提升和巩固代表小组活动成效。
(三)定好一个计划。各级人大应指导各代表小组合理制定年度活动计划,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科学安排活动内容,突出活动重点,使活动内容更加贴近现实、贴近人民群众,活动必须保证一年安排不少于两次。代表小组活动计划确定后,各级人大要及时督促和指导各代表小组认真抓好落实,积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活动方式,按照人大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调动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的积极性,增强代表小组活动的实效,努力把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建好一套制度。优化代表履职环境,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是各级人大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用制度来保障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一是建立履职保障制度。要保障代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保证代表活动的顺利开展。要依法维护代表的权利,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监督约束制度。各级人大应为本级代表建立履职档案,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同时,每年应有计划组织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也应适当组织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对不称职的代表,应当劝辞甚至罢免,强化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为代表订阅报刊、寄送常委会会刊、工作通报以及常委会听取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题报告等资料,让代表及时了解常委会工作动态和本区域重大工作部署,从而把握工作大局,对“一府两院”实施有效监督。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