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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应科学、民主和依法

2018-07-20 186057次浏览 作者:卜烈珍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卜烈珍

“监督工作做得好不好,不能只看听了多少个工作报告,搞了多少次执法检查,关键要看有没有实实在在的成效,能不能得到人民群众认同和拥护。”全国人大原委员长张德江在任期内在多个场合谈到人大监督工作时都反复强调。各级人大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履职。我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按照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总要求,精准发力,为实现我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断推动人大监督工作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新时代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依照宪法法律履行好监督职责,如何推动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如何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是人大监督工作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工作也应做到科学监督、民主监督和依法监督。

一、科学监督

科学监督,要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监督重点,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作为监督重要着力点,同时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执法工作监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是精准确定监督内容。关键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报告指出,继续加强监督工作,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重点围绕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工作,听取和审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领域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专项报告,检查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实施情况,开展地方政府债务、脱贫攻坚等专题调研。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问题抓得准,建议提得实。如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全面有效实施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即确定工作重点和找准问题,做好前期调研非常重要,监督工作开展前,可以先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调查,再针对查找的突出问题确定为监督重点。

三是综合运用监督方式。不断创新监督形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监督工作整个过程可以运用执法检查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同时进行,或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专题询问同时进行等综合监督方式,使监督步步推进,更能深入全面了解情况,针对性更强,从而实现人大监督效能最大化。其中,不断推进和完善专题询问,问题应重点突出,又全面深入,使社会关注度高,应询者高度重视,改进工作立竿见影,而且直接助力形成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目前,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是科学监督较好的实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中出现了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引起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比较严重;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难以发挥;腐败问题频发,多名国企高管存在严重损害国有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为落实这要求,2017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作出《皇冠体育: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为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的监督。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要准确把握监督重点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分别侧重保值增值、有效使用或者节约集约使用方面作为监督重点,防止国有资产在运营过程中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可持续发展。要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建立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经常性监督机制,使监督更全面深入。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的单位与个人,人大推动整改问责的落实,并可及时动议追究其法律责任,突显人大对政府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实效。

二、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要求监督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积极探索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监督途径和方式,充分汲取各方智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在发展中保障和完善民生。

一是汇集各方意见。监督工作的检查调研应通过多样形式从广度和深度方面听取和征求各方意见。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多听群众意见,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司法,群众应有较真实、具体的感受,充分发挥代表之家的作用,可以通过代表之家平台开展基层的具体调研,收集广泛的民意,有利于审议意见更合理更符合实际。要完善向人大代表、部门、和社会各界等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顾问制度、向下级人大征询意见机制、社会公众沟通机制。

二是不断创新监督形式。开展监督工作,通常是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一般了解情况的广度深度都不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增强监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对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调查作出专业性报告,对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问题委托社会调查中心进行民意调查作出调查报告。邀请有关联的代表参与,监督开展和常委会审议,邀请熟悉有关领域的代表参加,充分发挥代表自身专业特长,或者是具体区域代表,能准确了解社情民意,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新方法,科技进步推动民主进步,现代科技手段的有效应用,会给人大监督工作带来积极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皇冠体育: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是积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提升预算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同时,预算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网监督能动员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围绕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力度,把预算执行直接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依法监督

依法监督,要求人大运用法治思维行使监督职权,行使监督职权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宪法与监督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

一是依法行使监督权。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监督,即职权法定;二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监督,即程序法定。职权法定,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越权违法,越权无效,要求人大必须在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职权,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做到监督而不代行,到位而不越位。程序法定,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无效。《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了规范化、具体化的程序规定,使监督权的行使更具有可操作性。如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要向社会公开,通过法定程序的要求,对“一府两院”也是一种督促,有利于他们认真改进工作,取信于民。

对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如何依法监督,《监督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作为确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途径,皇冠体育:群众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常委会的来信来访,可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集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可作为常委会监督专项工作,在专项工作的调研过程中也可以对共性问题的案件进行评阅,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但不宜只针对某个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调研评判,案件裁判是否正确,也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定,但人大监督可以提出相应改进工作的意见。人大对案件的调研也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做到既不违反法定职权,又不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依法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重要形式,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对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27条规定,审议意见应当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它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指向性文书和依据,审议意见有法定性;“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必须“研究处理”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审议意见有约束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议意见有特殊性。因此,审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严谨性,使审议意见能得到正确地实施,并能取得实际的效果。

人大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目前监督工作的重点,我市人大常委会也于今年年初对我市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持续监督,发现我市扶贫产业发展欠缺全局和长远规划,主要表现为:扶贫产业仍以短、平、快”项目为主,大多以扶持小规模的养猪、养鸡、养羊等短期项目为主,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低,难以发展成为贫困户持续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没有形成企业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绝大部分是采取固定分红的方式,贫困户的生产发展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关联度不紧、参与度不高;对扶贫资金监管不到位;对村级账务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根据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脱贫工作的要求,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提出皇冠体育:积极引导贫困农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议意见。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是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人资格法律地位,贫困农民可以用实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家庭财产作价出资,成为合作社成员,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享有参与经营的权利和义务,分享盈余,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从而带动贫困农民劳动致富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依法规范财务管理,接受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以促进扶贫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是脱贫攻坚战役必需的依据。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