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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8 36320次浏览 作者:qzrd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新形势下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的思考

 

吴明新

 

    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因缺乏刚性的依据和手段,给我们履行职责,解决问题增加不少困难。在新的形势下,探索对此有效办理的方法和途径,对提高人大工作实效,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中,我们认为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端正思想认识,强化履职责任

    当前,要办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需要突破两种思想障碍:一是认为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不能搞个案监督,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变成无所作为,想管管不了,干脆不管;二是认为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不是处理具体事情的部门,对于信访案件可一“转”了事,不必花心思,动脑筋,找麻烦,伤和气。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办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种责任,应当有所作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办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消除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二、把握工作准则,严格依法办事

    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工作准则:

    1、坚持依法办事。工作要认真、深入、过细、具体,但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不搞阅卷和调查取证,不直接办案,不代行司法权,不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不干预司法独立,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尽职尽责。

    2、坚持实事求是。对可能有错的案件,可交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内部监督机制来处理。对原处理正确,当事人无理缠诉的案件,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说服息诉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原处理正确,且在法律途径内无法解决问题的案件,不要轻易推向社会,要创新工作方法,发挥主动性,跳出案件来分析案件,跳出法律的框框来思考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真正关注民生,为民作主,尽最大的努力把问题解决好。

    3、坚持事后监督。对可能有错的案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其反馈处理结果,这种做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监督,这是可行的。我们要注意的问题是,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要随意过问、交办,以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我们过问、交办的案件,应该是经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可能有错的案件。对于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搞事前、事中监督是不适宜的,着重考虑的是事后监督。

    三、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对一般性的信访案件,可作转办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可能有错的案件,要集中精力,认真审查,准确判断,及时交办,并加强跟踪督办,抓住不放,直至问题解决。每年都注意选择几件典型案件来集中办理,在交办督办中要妥善处理好监督与支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密切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畅通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渠道,增强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司法机关依法纠错的自觉性。

    四、注意总结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我们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该注意总结成功的经验做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以利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问题。

    1、规范办理机制。当前,我们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的做法一般是转办或交办。转办,不要求反馈处理结果。交办,给予一定期限反馈处理结果。不论是转办还是交办,都应当规范。对于转办的案件,不要随意要求反馈处理结果。如果都要求反馈处理结果,司法机关难以应付,且没有必要。对于交办案件的交办期限,要考虑相关程序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做到合法、合乎情理,不要随意设定期限。规范办理机制,利于树立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利于问题的解决。

    2、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对于交办的案件,应注意与司法机关沟通协商,尤其是看法不一致的案件,更应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以求更全面、客观的了解情况,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使案件得予公正及时的处理。

    3、建立定期分析评判机制。每季度、半年、年终,都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从中找出带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为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提出建设性的议题。同时,可考虑选择个别问题比较突出的案件放在工作监督中予以解决,提高工作监督的实效。

    4、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对交办的案件,要注意跟踪督办,不能交办之后不闻不问。对越期没有反馈处理结果的,要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听取有关单位相关人员作专题汇报,责成其认真处理。

    5、促进司法改革,完善监督机制。要结合工作的开展,有针对性地促进司法改革,以健全和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公正,确保案件办理出现差错时得予及时依法纠正,从机制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作者系钦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