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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1 37045次浏览 作者:qzrd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皇冠体育:完善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监督的思考

 

何敏成

 

    深入学习和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是促进钦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大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怎样按照宪法要求,通过履行监督职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人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力,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职责,是人民群众各项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战略、把钦州建设成为广西“一兵两区”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问题的关注,个人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怎样加强和完善对法院这个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让审判权这一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打造和谐钦州,就成为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认真思考和重视解决的问题。

一、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的宪法属性

    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是一种必然。解读如下:

    (一)解读宪法

    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

    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监督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权力监督,其效力具有强制性。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权力机关的监督必须无条件接受。

    3、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对由它产生的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实施的监督。其监督职能主要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而法律监督又包括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人大司法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同级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案进行监督,以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和行为合法。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必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作保证。

    (二)解读人大监督的法理基础

    1、法哲学基础。人类历史经验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审判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应受相应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否则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人大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人大监督法院不仅合法而且必要。   

    2、司法现实基础。现阶段,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于审判机关,人民群众极为关注。同时,司法审判权的自治和独立还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挑战。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是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的现实基础。

    (三)解读公权力。

    我国的公权力包括立法权、监督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权又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其中,人大负责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法院负责行使审判权。实践表明,权力是把双刃剑,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能否正确行使权力,一要看权力运行有没有明确的法的规定性;二要看权力的行使者有没有正确行使权力的意识和能力;三要看外界有没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和督促权力行使者正确行使权力。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人民法院要正确充分地行使这项权力,保证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群众谋利益,做到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必须有广大人民的制约力量和后盾力量做保证,这种力量就是人大监督。

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的现状分析

    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是一种必须。分析如下:

    (一)人大司法监督的特点

    1、人大司法监督是一种程式性的监督。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或不定期的专项工作汇报。这种程式上的监督往往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使得监督不够到位。而作为人大通过人事任免的方式对审判机关进行的监督,也因事前了解不够及事后监督不力而显得力度不足。

    2、人大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宏观性的监督。人大的司法监督是一种整体上抽象的宏观监督,仅是对本区域带有全局性影响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根据权力配置规律和权力制衡要求,人大的职能主要监督而不能替代法院具体办理案件。

    3、人大司法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监督。虽然人大可以通过行使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权、特定的人事任免权等来实现其对法院的监督,但是这些权力的行使前提通常是出现了司法不公或司法人员违纪违法。

    4、人大的司法监督是一种间接性的、非诉讼性的监督。对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审判不公的具体案例,人大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建议法院启动内部监督程序或要求有关人员给予答复,也可以通过有关程序免去有关审判人员职务。但是,人大无权直接改判有关案件,也无权就具体案例启动诉讼程序。

    5、人大的司法监督是一种非专业性监督。司法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但从我市人大代表组成人员的职业结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来看,法律专业(或有过法律工作背景)的人员不多。这种监督主体的非专业性就决定了人大的司法监督目前还未能达到专业化的程度。

    由于人大行使司法监督权时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其监督的高质量目的不容易达到,难以迅捷直接地督促每一种违法或错误行为得到制止或纠正。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必须不断完善。

    (二)完善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不论是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是审判机关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都是十分必要的。一是依法治国的需求。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关键是法院审判权的正确实施。通过人大的有力监督,能够保证法院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二是公正司法的需要。审判权的公正是它的生命。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司法不公的现象,从而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构建和谐司法的需要。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既能规范司法行为,又能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理解,从而实现和谐司法。四是强化服务宗旨的需要。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有助于增强法官们的宗旨观念。五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需要。人大通过强化法官的任职考试、任前公示、人事任免、工作评议等活动,加大对法官任前任后的监督力度,能促进被任命的法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职,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

    (三)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围绕市委“以港兴工、三化互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维护司法公正”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我们还清醒地看到,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法官司法能力和队伍整体素质、法院的工作机制等与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务及日益复杂的社会格局不相适应,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审判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个别案件的裁判或执行未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违法违纪现象仍存在于个别地方,影响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这些问题的解决,内部要加强监管,外部要完善监督。

    三、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的实践探索

    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需要完善。思索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为人大司法监督提供坚强保证

    首先,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其次,人大要主动和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意图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第三,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还要将加大监督力度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起来。通过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强化综合监督合力,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实效。

    (二)人大要敢于和善于监督

    1、提高认识,敢于监督。首先,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其次,要明确监督思路,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要求和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这个原则来开展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第三,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五大优势: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定权威性;人大监督植根于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之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人大监督的主体素质较高,分析评价事物具有客观公正性;人大监督的覆盖范围较大,监控审判工作的客体具有广泛包容性;人大监督的具体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具有权力制约的有效性。理直气壮地大胆行使监督权,切实加强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2、强化机制,善于监督。一要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要在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主动做好监督工作。二要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要按以人为本的要求重点加强对群众极为关注的申诉难、执行难和案结事不了、司法不公等问题进行监督,为人民行使好监督权。三要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 要根据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实施监督加以解决,提高监督实效。四要变普通监督为依法监督。做到依法开展监督、集体行使监督权、维护审判权和强化监督力度,树立人大司法监督权威。

    3、探索创新,科学监督。一要树立创新意识。人大监督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总结完善和探索创新,与时俱进。二要创新监督机制。积极探索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完善监督体制。三要拓宽监督渠道。如创新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方法,创新会议监督程序,创新执法检查的形式,创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措施等。四要丰富监督内容。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涉诉案件和围绕钦州快速发展而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问题作为重点监督内容,提高监督效果。五要处理好依法监督与工作创新的关系。不断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和手段,发展监督理论,拓展监督领域,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方法,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六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关系。按照“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的要求,既积极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又监督其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监督与支持的良性结合。

    4、强基固本,保证监督。一要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要求,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两支队伍建设,筑实抓好司法监督的组织基础。二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三要抓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为完善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监督,促进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三)法院要自觉和善于接受监督。

    1、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一是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法律地位,从执行宪法的高度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位置,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三是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现实意义,从做好审判工作的高度积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2、改善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一要摆正位置,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支持、指导和帮助”的指导思想,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二要更新观念,增强接受监督的能动性。人民法院要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健全和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从体制和源头上预防与减少司法腐败,能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三要加强沟通,增强接受监督的联动性。要做到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联动,通过人大监督及时有效地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要做到严厉惩处与人大监督联动,法院必须严厉惩处被监督查实的司法不公行为,严格自律和约束,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四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立案、侦察、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案制,严格规范办案行为;健全执行工作机制,破解执行难题;健全阳光执法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3、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行动。一是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到位,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二是坚持接受人大工作检查到位,增强人大监督的指导性。三是坚持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到位,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四是坚持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活动到位,增强人大监督的时效性。

    4、夯实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一是按照中央皇冠体育: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部署,扎实抓好司法体制改革,强化自觉接受监督基础。二是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审判员队伍。三是充分利用法院联系面广、机构健全、熟悉法律、权威公正的特点,通过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专题讲座及以案说法等形式,积极推进“五五”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使全体公民自觉地学法用法,强化审判机关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社会氛围,促进法院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为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作者系皇冠体育:副主任)

(责任编辑:刘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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