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钦州法治建设,根据
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根据前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在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立项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在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法规草案文本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或者修改的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案人补充完善。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有无执法主体和职责权限划分等未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皇冠体育: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皇冠体育: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皇冠体育: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或者交付表决。继续审议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向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由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印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主任会议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社会通报。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一)属于一般性条款修改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改后报主任会议决定,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属于管理体制、先行先试、设定行政许可及行政强制等重要条款和核心制度修改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申请撤回,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的,授权常务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修改内容向下一次市人民皇冠体育报告。
公布地方性法规、报送地方性法规备案材料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