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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1-12-27 46772次浏览 作者:吴立融 刘锻 沈露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发布会现场。谭乃豪摄

发布人韦猛忠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发布并回答提问。谭乃豪摄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韦猛忠回答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张云志回答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钦州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邱浩先回答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钦州发布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杨明回答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钦州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谭乃豪摄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周小燕主持发布会。谭乃豪摄

发布会现场。谭乃豪摄

本网讯12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实录(有删节)

 

主持人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周小燕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举办的《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日报记者、钦州日报、钦州市广播电视台、钦州发布、钦州新闻网。

今天我们请来了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云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邱浩先,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杨明,他们将围绕《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作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发布人、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发布。

 

韦猛忠: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已由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0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里我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起草和审议过程、框架内容和主要特色等做个简要的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地方性绿化法规不健全,绿化管控缺少法律依据

一是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12年出台,目前已经明显滞后于城市绿化发展现状,难以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保障。二是上位法落实需要细化。国家、自治区绿化法规对很多具体问题和地方性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缺乏可操作性。三是现行绿化相关法规对破坏绿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低,执行难。

(二)园林绿化成果急需维护和巩固

因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生活用地挤占、侵占园林绿化用地的现象较普遍,部分公园绿地性质被转变为附属绿地,部分公园用地性质尚不明确,公园建设管理受制约。此外,因城市配套不完善和市民爱护城市绿地意识不强,绿化遭受破坏现象较为普遍。

(三)园林绿化各责任主体的权责需要明确和强化

我市经过近几年的城建口机构改革,特别是2019年全市性的政府机构改革后,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格局还不够健全,园林绿化等各部门、单位的权责仍需要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同时,部分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在小街小巷、开放的居民区、城中村等地方,零星树木还存在责任不清和相互推诿等问题,需要明确城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居民的绿化权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条例起草和审议过程

(一)一审前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人民政府作为条例草案提案人,市城管执法局作为条例草案具体起草人。1月至3月,市城管执法局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广泛征求意见,委托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大学等立法专家进行立法论证。4月,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研究,会后市司法局结合专题会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13日,条例草案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审前工作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条例草案修改组根据一审审议意见,特别是审议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法制统一性和体现地方特色等问题到各县区、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实地征求意见,发函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向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委托广西民族大学进行论证。根据上述活动成果,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法制监察委统一审议修改后,6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三)三审前工作

二审后,修改组根据审议中仍存在争议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调研、修改完善,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自治区立法专家作最后把关论证。根据上述活动成果,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法制监察委统一审议,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经市委常委会审批后,经9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框架内容和主要特色

《条例》共五章37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15条,第三章保护和管理共7条,第四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五章附则共2条。《条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一)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心城区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法规议案的名称为《钦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心城区”。理由是,目前《钦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正在编制当中,尚未明确城市规划区,而原有的《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中城市规划区“包括钦州中心城区、大垌镇、久隆镇、康熙岭镇、东场镇、大番坡镇、犀牛脚镇、龙门港镇,陆域总面积1442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带状滨海地带,钦防铁路和钦北铁路以南、六景高速公路以西至茅尾海,以及金窝水库以南至钦州湾,总面积550平方公里”,考虑在实际管理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垌镇、久隆镇等乡镇绿化指标确实难以达到城市高标准的绿地指标要求,因此市人民政府将《条例》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心城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有专家和委员提出,《条例》的名称与适用范围相互对应,更切合实际,针对性强,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我们认为该意见符合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因此,二审后,根据钦州的实际,将立法工作计划原定的名称《钦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改为《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心城区”。

(二)融入钦州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相关内容

反映钦州特色,解决钦州问题,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起草和修改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城市品质提升”行动,实施“园林生活十年计划”决定等市委、市政府皇冠体育: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精神,在深入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条文。如将《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皇冠体育:实施钦州市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的意见》中“建设城市公园”等内容纳入《条例》,作为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原则】、第十二条【公园建设】等条款的核心内容。

(三)规定了永久性绿地划定和变更

 《条例》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在第十一条规定了永久性绿地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纪念性公园、遗址公园以及自然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划定为永久性绿地”,并且明确了编制的部门,“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了“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我就讲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就《条例》颁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大家提问。谢谢!

 

周小燕: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记者朋友们开始提问,提问前还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钦州日报记者提问《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市人民政府作为《条例》的起草和执法主体,是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谢谢。

周小燕谢谢您的提问。有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杨明回答您的问题。

杨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在此介绍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皇冠体育: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公园城市建设试点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我市着力“建大港、兴产业、造滨城”,实现“港、区、产、城、人”发展愿景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贯彻落实《条例》,要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条例》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规范,旨在进一步促进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宜居钦州。我们要从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高度,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开展专题讲座、业务培训,加强行业内部交流学习,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要结合实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解读《条例》内容,综合报道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执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使“爱绿护绿”观念深植人心。通过公园、广场、车站、公交站台、社区等宣传阵地,采取张贴条文漫画、发放单行本、开展普法咨询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条例》的社会知晓率,凝聚起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为《条例》全面贯彻实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贯彻落实《条例》,要抓住重点,突出亮点,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上水平、上档次

《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体现了钦州绿化特色。围绕钦州“江海宜居城市”的城市发展定位,首先在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原则,第十二条公园建设和第十五条道路绿化等多个条款突出了城市绿化建设要体现钦州地域特色。园林部门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全面落实《条例》中皇冠体育:园林规划、建设、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在规划方面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抓紧推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提升科学规划水平,让园林绿化融入城市发展,引领城市发展。同时要做好《条例》配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在建设方面把“多彩化、艺术化、特色化”的精品理念融入园林事业发展,抓增花添彩、抓艺术品位、抓文化特色,通过打造特色街道、建设精品公园等举措,提升园林艺术品位,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上水平、上档次,让园林成为市民享受城市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真正让《条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促进全市园林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贯彻落实《条例》,要强化管理,严格执法,确保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我市《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二是要公正执法,认真研究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准确适用处罚规定,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处罚权。三是要联动执法。园林、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护绿化环境。

周小燕请继续提问。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从《条例》的名称上可以明显看出,《条例》仅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那为什么我们不适用于全市范围呢?有什么考虑? 谢谢。

周小燕这个问题请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回答。

韦猛忠:前面我在发布内容里面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适用范围的问题,我们在立法起草、审议、和修改过程中代表、专家们讨论得很激烈,同时也是制定条例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之一,对适用问题的考虑,我再补充说两点。

一、立足实际,急需先立。从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上考虑,如果将适用范围扩大,那么县城特别是乡镇将很难完成规定的绿化指标要求,同时,以当前我市的财力、人力是无法全面支撑无差别的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因此将《条例》适用范围确定为“中心城区”适应了当前管理的实际;同时,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皇冠体育:实施钦州市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的意见》,开展“城市品质”提升行动的范围主要是在“中心城区”,因此,作为地方立法,应当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及时反应和推进。

二、小步快跑,稳扎稳打。全国人大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要“针对实际需要以‘小切口’形式推进立法”,因此,我们围绕中心城区绿化管理进行立法,符合“小切口”的要求,能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特色,当然,也并不是说中心城区以外就不管了,《条例》还规定了灵山县、浦北县和未纳入中心城区范围的钦南区、钦北区的其他区域可以参照适用。条件成熟我们也可以考虑修改扩大范围。最后,国务院1992年已经出台有《城市绿化条例》,《条例》出台以前,相关部门也是依据该《条例》进行管理的,不存在执法和管理的空白。

 

周小燕请继续提问。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绿地、树木建成栽种后,应当由哪些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和养护,他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管护责任? 谢谢。

周小燕这个问题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云志回答。

张云志:《条例》第二十二条,针对不同性质的绿地,分别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在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确保管理措施有效落地。

比如: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指定、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养护;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城中村树木和历史遗留的树木,权属明确的,由树木权属人负责管理养护;权属不明确的,由树木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或者由其指定、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养护;铁路、公路、河道、干渠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最后,绿化管理责任人不清的,由绿化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主体。

对于绿化管理责任人职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别规定了每年台风来临前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完成管辖范围内树木的修剪和加固工作,并及时处理台风造成的树木倒伏、倾斜和断枝。

 

周小燕请继续提问。

钦州发布记者提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条例》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是如何体现新《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的? 谢谢。

周小燕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邱浩先回答这个问题。

邱浩先《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绿化条例的处罚条款。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通报批评”增设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警告”并列。根据最新的行政处罚法精神,《条例》将一些违法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相对较轻、违法行为有民事合同约束的、违法行为人对社会评价更为关注的处罚,如违反绿化管理责任人职责的法律责任、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三同步”规定及超期未完成的法律责任设置为“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处罚款等。这样的设置给执法部门提供了灵活的、有针对性的处罚手段,也是柔性执法的一种体现,改变了过去处罚手段单一、处罚效果不明显,以及动不动就罚款的现象。

 

周小燕请继续提问。

钦州广播电视台记者:《条例》规定,砍树是需要审批的,我想了解,老百姓自己在门前屋后种的树,能否私自进行砍伐? 谢谢。

周小燕有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杨明继续回答这位记者的问题。

杨明:城区市民群众自发在房屋门前屋后种植的绿化树木归属于居住区绿地中的宅旁绿地,是属于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范畴。近年来,老百姓因生产建设和改善住宅居住环境等缘由提出修剪、迁移和砍伐门前屋后树木的诉求日益增多,以此同时市民私自修剪和砍伐树木的问题和现象也时有发生。能否砍伐树木、如何合法砍伐树木已经成为当前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民关注和诉求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绿化保护和管理章节中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城市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都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城市树木要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对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管理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一是树木枯死或者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二是因城市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三是其他情形需要砍伐的。第三款还对砍伐树木、移植树木后的补救措施做了具体要求。

综上所述,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种植的绿化树木,包括老百姓自己在门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即使是个人享有所有权,也不能私自进行砍伐,符合条件确需砍伐的,必须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此呼吁,城市绿化树木,其主要作用在于生态、环境和观赏。树木生长不易,砍伐必须慎之又慎。保护城市绿化树木,人人有责,打造美丽钦州需要你我共同参与和努力。

 

周小燕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来参加新闻发布会。《条例》明年1月1日(本周六)就要正式施行了,希望《条例》的各执法主体切实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组织加强宣传贯彻,希望在座媒体朋友们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凝聚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为《条例》全面贯彻实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爱绿护绿”观念深植人心。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冯国旭 覃刚勇 刘锻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