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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2-09-29 50687次浏览 作者:吴立融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发布会现场。谭乃豪 摄


发布人覃重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发布并回答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戴联华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发布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韦家杰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邱浩先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陈子明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钦州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姚海燕答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谭乃豪 摄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周小燕主持发布会。李书文 


发布会现场。谭乃豪摄


与会商户代表接受采访畅谈感受。谭乃豪 摄


与会商户代表接受采访畅谈感受。谭乃豪 摄


与会商户代表接受采访畅谈感受。谭乃豪 摄

 

 

本网讯 《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4月28日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29日上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情况进行发布、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覃重介绍《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有关提问。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法制监察委、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条例》是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首部立法协同地方性法规。为了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打造区域法治一体化,2021年三市共商确定将制定农贸市场条例作为三市立法协同的首个项目。由于北海条例率先通过,《条例》中的适用范围、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都借鉴北海条例进行了“求同存异”的对照设定,特别是罚款幅度、处罚种类三市基本保持了一致。截止2022年7月28日,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均已获自治区批准通过,立法协同获得良好开局。

《条例》对临时建筑创设了禁止性规定。我市部分农贸市场存在长期、超期使用临时建筑作市场经营的现象,这些问题降低了农贸市场的服务品质和档次,存着较大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针对此问题,《条例》第九条进行了创设性规定,此内容的规定属全区农贸市场管理立法的首创,是地方立法对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在开展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行动的及时反应。

《条例》对农贸市场实行分级评定管理。《条例》针对农贸市场档次不一、城乡农贸市场存在较大差距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条例》第十二条等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分级评定管理”的规定,要求农贸市场根据其服务管理水平实行分级管理,并要求市政府制定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标准等。

《条例》对完善市场周边管控进行规定。《条例》起草以来,各方面要求加强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管控,做到引摊入市,从而维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经营的呼声非常强烈。《条例》采纳了该建议,针对该问题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协商,在充分借鉴南宁市、贺州市、百色市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钦州实际规定了该内容,目的是通过规范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从源头上堵漏。同时,规定政府对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贩开展综合治理的职责。

此外,《条例》还对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诸多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冯国旭?刘锻?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