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广泛听取基层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立法精细化,根据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分为一般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特定基层立法联系点。
一般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每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相对固定的基层单位组织。
特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实际,为满足特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基层单位组织。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皇冠体育下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以及检查考评等日常工作。
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协助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承担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并通过适当方式将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办公场所;
(四)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配备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在以下单位、组织中产生: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律师事务所;
(五)行业协会、社会团体;
(六)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七条 一般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候选名单,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组织推荐,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和筛选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确定为一般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并授予“皇冠体育: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八条 特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候选名单,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进行筛选,并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确定为特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或者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九条 一般基层立法联系点自授匾之日起,履职期限为五年。特定基层立法联系点自公布之日起,履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征求意见建议;
(二)组织对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三)组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四)参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其所在区域、行业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听证、论证等立法活动。
(五)反映基层组织、基层群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
(六)协助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并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七)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本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工作;
(八)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区域、行业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的质量。
第十二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意见建议征集、立法调研等相关立法活动。
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当通过开展调研、论证以及座谈等方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整理,按照要求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建议的材料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不定期组织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布置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报送的意见建议应当进行认真研究。
第十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领导、工作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会议或者参加立法调研等活动。
第十六条 一般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在每年年底前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总结工作的成效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一般基层立法联系点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其负责人、联络员、工作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谭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