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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正确认识“代表议案”

2018-07-20 187982次浏览 作者:梓林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 梓   林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的参与行使者。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形式,也是一项严肃认真的政治任务。因此,代表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概念要有正确的认识。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代表虽然有较高的履职热情,但由于受自身本职岗位、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和专业领域的限制,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质量不高,特别是对议案的认识还普遍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办理的成效。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这些误区进行简要归纳,供大家参考。

误区一:议案就是提案。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概念性错误,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的人都会不经意地“上当”,这也是不少人大干部经常会出现的“口误”。这里所说的提案,特指政协提案,是政协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而我们所说的议案,特指代表议案,是依法由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事原案。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至于代表议案如何立案处理,全国人大有专门的议案处理办法,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误区二:议案就是建议。实践中,不少人大代表对议案和建议的概念混淆不清,认为“议案就是建议的升级版”、“受到特别重视的建议就是议案”,甚至一些地方人大对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误区,曲解了代表议案的立法本意和效用。其实代表法第九条就对议案所涉事项的范围、议案的文体架构就进行了明确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时就不能被通过。而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理解代表议案于建议的区别:代表议案只能是要求人大去办的事项,而代表建议可以是向各方面提出的、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的事项。

误区三:议案就是成绩。不少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普遍认为,每次参加代表大会都要提交一两件代表议案,这样才能体现自己履职的成效,这才是“成绩单”。有的地方人大也认为,每次代表大会要有十件八件议案才是有“面子”,才是对代表的重视和尊重。然而,县、镇两级人大是没有立法权的,这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实际上只是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或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内容,不能作为议案处理。但是,一些地方人大主席团为避免人代会“零议案”的尴尬,将一些代表联名提出的应该属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必须做的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方面的事项,充数立案处理。但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处理。因此,这种充数式的立案方式是不妥的,代表议案只能按法律的规定来办。

误区四:议案就是决议。一些地方人大主席团将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不列入大会议程,也不作为废案或转为代表建议办理,而是将属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应该办的事项,立案决定直接交由“一府两院”相关机关办理,即作为人大决议来落实。这样的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显得十分简单粗暴。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因此,未经审议处理由大会主席团立案而直接交由“一府两院”办理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混淆了代表议案处理与代表建议办理,干预了“一府两院”正常的行使职权,实在不可取。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