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探讨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探讨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2019-03-31 164843次浏览 作者:马文亚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灵山县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履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黄馨瑶 摄

 

开展履职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的重要抓手,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促进部门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有力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要落到实处,必须以有力的制度来保障。

笔者以人大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履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为例,探讨如何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开展人大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履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利于任用干部更好地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意识,需要从以下方面提高认识,谋划工作。

——要正确认识开展人大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履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工作的法律定位。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法律赋予人大此项权力,体现的是“谁任命,谁负责,谁监督”的民主理念,最终是为了实现向人民负责这一人大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述职评议应该说有充分的法律、法理依据。

——要正确认识人大监督任命干部与坚持党管干部的关系。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是促进被任命干部落实好党委决策部署,是党管干部与人大监督干部的紧密结合,是对党管干部具体工作有益的补充。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应正确注意处理好两者关系,如对评议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党委汇报,评议结果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时要坚持从法律的角度和人大工作实际要求出发,拟制好方案,避免与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干部工作的重复和雷同。

——要正确认识评议干部与促进干部依法履职的关系。对人大常委会而言,评议是手段不是目的,是为了促进述职者更好地依法履职,服务于人民。因此,在评议时被被评议人要避免避重就轻、蜻蜓点水,评议者要杜绝缩手缩脚、隔靴搔痒,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查摆不足,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干部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开展好述职评议工作。

——要注重细节做好预案,切实推进人大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履职承诺情况跟踪检查工作。

一是方案制定环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人员履职的跟踪监督,要做出具体并规范的实施方案,同时积极与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逐步探索出符合人大工作和任命干部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是调查研究环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要评出水平,评在点子上,最主要的一环是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既要听取述职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又要听取其下属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还要听取与其工作有关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方法上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无记名问卷等形式进行。

三是现场评议环节。人大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应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常委会在评议中应结合该单位和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坚持既充分肯定成绩,又严肃指出缺点和不足,同时提出改进措施,既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也允许述职者解释说明,实事求是的对被评议者履职情况进行打分。

四是整改落实环节。述职评议工作实效如何,关键看整改是否动了真格,是否真正推动了工作。为此,在评议之后,要根据调查和评议情况、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报告),向述职者本人和单位部门进行反馈,要求述职者根据反馈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整改情况。对发现的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与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信访等部门协调联系,追踪问题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该处分的处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促进干部履职监督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