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李荣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大的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在人大与法院之间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对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在司法工作中加强人大监督的意义
在司法工作中加强人大监督,有很强的现实需要。一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大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缺点和错误,纠正执法不严的现象,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推动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司法公正。二是有利于增强审判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有助于增强审判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三是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人大通过强化法官的任职考试、任前公示、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活动,加大对法官任前任后的监督力度,有助于促进被任命的法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廉洁办案,正确处理好“为谁掌权、为谁办案”的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人大监督,要在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上下功夫
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只有在人大与法院之间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从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两个方面不断加以完善,才能进一步发挥好人大监督的作用。对于人大机关来说,充分调动起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积极性,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钦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较好地完成保障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任务,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比如,两级法院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采取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为代表来信开通“绿色通道”,向代表赠阅法院刊物,主动邀请代表视察法院工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并召开评议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等多项有力措施,自觉接受代表监督,得到人大代表们的充分肯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应进一步提高对这种“互动关系”的认识,切实把人民法官的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努力改变主观方面的“不适应”,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促进司法公正,要在转变监督方式上下功夫
第一,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增强监督实效。
从人大角度来说,为了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应当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在工作中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监督与支持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审议工作报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方法,加强对法院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监督与支持法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相结合。人大通过召开会议、深入调研等途径,了解掌握法院在审判方式、执行方式、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情况,集思广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排除改革中的障碍,积极推动法院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监督与提供帮助相结合。人大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为法院排忧解难,改善执法条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2008年,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灵山县石塘镇红星村农民养殖户与灵山、浦北县几家工厂的“死鱼案”时,养殖户对判决结果不服,到处越级上访,引起社会关注。市人大常委会接到报告后,由何敏成副主任带领市人大法制委的同志与市中院主管院领导和法官到灵山、浦北县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向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各拨款10万元对养殖户进行补偿,最终使纠纷得到顺利解决。这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成功例子。四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联系制度,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人大例行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法院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监督。人大应加强法制委与法院的对口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信息;召开人大常委会联席会,邀请法院领导参加,通报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审判工作备案等制度,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院应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人大汇报重大执法活动及审判大要案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收集人大代表对法院的工作意见,及时整改。在人大代表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或特邀陪审员,通过邀请旁听案件审理或参加庭审等活动,对法院工作进行动态和全方位的监督。二是坚持人大联系制度。2008年,市中级法院把全市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报告寄发给市人大代表,征询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代表一致好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汤世保同志专门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今后我们要采取多方位、多渠道联络措施,不断加强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规定》、《皇冠体育:办理人大代表来信的规定》、《皇冠体育: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的规定》、《皇冠体育: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皇冠体育:走访人大代表的规定》等制度,使法院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可以通过由法院领导当面或书面向人大领导汇报、及时向人大领导送呈阅件、邀请视察法院工作等形式,不断加强联络沟通。三是坚持督办制度。认真办理人大机关与领导的批示件,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逐一登记、全部列入院长督办事项,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在办理人大代表交办及其它非诉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确立的“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与严格高效”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领导和代表满意。
第二,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人大可以积极探索与纪检、监察及审计等机关联合开展监督的形式,并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作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重点,做细做实监督工作,确保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廉洁办案。
第三,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注意把握监督尺度。人大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在具体的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三个问题:一要依法开展监督。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此外,人大还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和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防止个人干涉审判工作,避免把人大监督司法变成个人或少数人审批案件,避免使人大的监督成为一种个人行为,影响司法公正。二要维护审判职权。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要避免对审判案件提出具体意见,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法官审理案件是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没有专业知识和经过严格的程序是难以作出判断的。人大可以通过启动监督制约机制,对审判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补充完善,防错纠偏,促进司法公正。三要防止偏听偏信。人大在受理公民或单位的申诉、控告时,要避免先入为主,应充分听取审判机关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受到保护。
(作者系皇冠体育:副主任)
(责任编辑:刘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