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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55885次浏览 作者:钦州人大网 来源:钦州人大网 分享: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现状、问题及对策

姚  岚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对相关工作进行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综合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等形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涵盖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切实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工作,对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有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现状

    2011年11月—2013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函转“一府两院”的审议意见总共28份,能按照时限要求送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有16份,经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催促后送交的有12份。“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大部分效果较好,有效解决了一些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关注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2010年12月2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皇冠体育:跟踪检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2011年4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这一议题,对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审议意见进行了跟踪督办。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集公安、住建、财政、市政管理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改进明显,我市市民的出行、生活、工作环境均得到了较好改善。但仍有小部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力度不够,效果不理想。如2010年12月2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皇冠体育:殡葬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2011年5月29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跟踪检查组对《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皇冠体育:对市政府殡葬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发现,整改措施力度不大,整改成效不明显,我市的殡葬工作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比严重滞后,火化率长期在低水平上徘徊。

    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议意见法律强制性不足,约束力有待加强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应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然而《监督法》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地位、形成、研究处理的具体要求未作出明确刚性规定,“一府两院”只需承担研究处理并答复的义务,至于处理过程中采纳落实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审议意见并没有像代表建议那样引起广泛重视,先天刚性与法律强制性不足。

    (二)部分审议意见质量不高,针对性有待提高

    审议意见主要内容来自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调研活动开展是否扎实、深入,组成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即席发言是否系统深入等因素直接决定着审议意见归纳的难易程度和质量高低,一部分审议意见具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高招”,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在人员编制限制和财政资金紧缺的大前提下,诸如此类的建议,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部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到位,实效性有待提升

    少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机关对审议意见不够重视,有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远远超过规定的报送期限,经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多次催促才送交。有的虽然拟定了研究处理意见,但没有真正抓好落实,或者虽有动作,但效果不佳,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往往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使得审议意见难以发挥功效。

    (四)部分审议意见督办力度不大,约束性有待强化

    审议意见一般由与审议意见内容对应的专委牵头督办,但个别专委只采取电话过问和审查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督办,并没有认真对照审议意见的建议逐条检查落实,更没有深入到实地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缺乏更大的力度和针对性的举措,造成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与实际情况脱节,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完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制度,促进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规范化

    针对审议意见刚性不足这一问题,建议我市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尚未出台审议意见法规之前,可根据监督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皇冠体育: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暂行办法》,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地位、形成、研究处理、督办等方面作出规定,促进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以引起“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足够重视。

    (二)保证质量,提升审议意见研究处理针对性

    审议意见的质量是其能否得到有效研究处理的关键。提高质量,实践为先,首先要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检查),采取多种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根据掌握的情况,认真研讨,形成详实的调研或检查报告,为组成人员审议提供参考,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能够讲得准、说得实。其次,要通过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组成人员的理论素养、法律水平和履职能力,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能力、提高审议水平。第三,建立健全以书面发言为主,口头发言为辅的审议发言制度,要求组成人员依照会前拟定提纲发言,内容必须紧扣主题,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更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促进一个或几个关键性问题的解决和有效改进。第四,认真做好审议意见的收集、整理。汇总整理审议意见文稿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的好坏。因此,在汇总整理过程中,一方面要确保审议意见的真实性,保证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原汁原味地体现出来。另一方面要确保审议意见的可操作性,最大程度地保证审议意见能够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有效推进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大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力度

    “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接到审议意见后,应进行登记、分类,根据审议意见内容,理清是由“一府两院”还是部门研究处理,要针对审议意见的内容,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承办责任,提出研究处理时限和质量要求,全面予以落实。对于易于研究处理的,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尽快研究处理;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易研究处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处理;对于无法研究处理的,也要说明原因,解释清楚。“一府两院”还需做好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反馈工作,先由“一府两院”办事机构根据各承办单位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汇报材料进行综合,形成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初稿;初稿送交人大相关专委征求意见后形成实事求是、客观实在的书面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人大常委会。

    (四)强化措施,确保审议意见发挥实效

    审议意见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督促落实。督办工作应由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负责;在督办时限上,应适当提前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整改,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直至问题的解决;在督办方式上,可采取听取汇报、跟踪检查、发督办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在责任追究上,应通过常委会会议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对于研究处理质量不高,常委会不满意的,限期重新研究处理。确保审议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如江苏省仪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满意度测评办法的规定,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一府两院”通报,对于被测评的政府及主管部门来说,不仅是工作的鞭策与鼓励,更是民意的把脉与诊断,对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提升人大监督实效、推动“一府两院”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编辑:刘锻)